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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院内部分房产出租第三方 开展视光服务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12/31
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等规定,履行审批与公开竞价程序,我院将东院区 3、4、6 层部分区域出租给黑龙江施尔明科技有限公司,仅开展非诊疗类合规视光产品经营与配套服务,具体范围如下:
1.框架眼镜、太阳镜、老花镜等配镜加工、零售。
2.角膜塑形镜、离焦防控镜片凭眼科处方销售及适配服务。
3.视功能训练、视觉健康咨询、视光产品使用指导。
4.护理液、镜盒、护眼周边合规辅具销售。
承租方具备相应医疗器械经营资质,不开展任何医疗诊疗行为,所售产品及服务不与医院诊疗业务重合,不超范围经营、不借用医院名义开展诊疗宣传,独立承担经营与质量安全责任。
黑龙江省眼科医院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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