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一文读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发布时间:

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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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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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2025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新修订传染病防治法的背景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依法防控工作,先后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有针对性地推进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制定和修订工作,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同时,新冠疫情防控中创造了很多成功高效的做法和宝贵的经验,需要将这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进一步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


新修订传染病防治法的意义


本次修订传染病防治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关键举措,加强传染病预防控制、监测预警以及治疗等制度建设,完善相关管理措施,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主要把握的原则


本次修订主要把握了以下五个原则: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防范化解公共卫生领域重大风险。二是认真总结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防控新冠疫情的成功经验,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三是坚持科学精准防控,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围绕疫情防控中暴露出的短板和社会各方关切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五是注意与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制修订工作的统筹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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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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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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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包括总则,预防,监测、报告和预警,疫情控制,医疗救治,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115条。


新版传染病防治法修订的主要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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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压实“四方责任。

二、立足更精准更有效地防,改进传染病预防监测预警报告制度。

三、完善应急处置制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四、健全疫情救治体系,强化保障措施。

此外,《修订草案》完善了法律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定传染病病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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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根据传染病危害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等因素,进一步明确了甲、乙、丙三类传染病的划分标准,并根据2008年、2013年、2020年和2023年传染病病种调整情况,增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猴痘(乙类)、手足口病(丙类),将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人感染H7N9禽流感合并为人感染新亚型流感(乙类),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定传染病病种共有40种,甲类2种、乙类27种、丙类11种。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对各级政府部门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做了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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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国家健全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城乡一体、上下联动、功能完备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明确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责任,施行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多发的其他传染病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疾控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应急处置、物资保障和监督管理体系,加强传染病防治能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社区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宣传教育、健康提示以及疫情防控工作,组织城乡居民参与城乡社区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活动。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对各级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做了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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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各级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科室并指定专门的人员,承担本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有专门的科室或者指定人员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承担本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患者健康监测以及城乡社区传染病疫情防控指导等工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在保护个人信息、强化法律责任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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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强化传染病防治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和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的法律责任制度。一是强调依法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不得过度收集信息;相关信息(如个人电子风险提示码)不得用于疫情防控以外的目的。对未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或泄露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二是针对疫情防控中出现的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论、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等行为,增加相应法律责任;区分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细化处罚种类和幅度,确保过罚相当。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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